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已经开展的植被恢复,能否意味着林地保护责任就此终结?
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嵩明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落实林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
擅自开垦
14.94亩林地遭破坏
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张某负责嵩明县某林场护林防火工作。因守山房周边部分土地此前曾用于耕种,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同意其在相关区域种植农作物。期间,张某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在林场内擅自扩挖改地,将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25年6月23日,张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认定,张某扩挖林地面积约14.9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审查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相对较小,种植条件未遭严重毁坏,具备恢复生态的条件;案发后积极栽种树种进行恢复整改,且系初犯、偶犯。综合上述情节,嵩明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如何无缝衔接?针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是否还应承担行政责任这一问题,嵩明县检察院继续开展审查,推动相关责任依法衔接落实。

反向衔接
审查违法行为可处罚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围绕张某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可处罚性开展审查。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林场内擅自扩挖改地,属于违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进行开垦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依据不同。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无需处理。对于已经开展的植被恢复,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审查,不能以此替代对行政责任的认定。
经综合审查,嵩明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仍具有行政处罚的可处罚性,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张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持续跟踪落实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情况。
依法作出处罚
推动生态修复责任落实
嵩明县林业和草原局采纳检察意见,对张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合计17000余元。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