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在今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守牢刑事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新闻发布会上,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社区矫正违规从业案作为食药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发布。近日,记者专访该案承办人、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葛应新,结合全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部署,以案释法解读基层实质监督实践。
以案为鉴:深挖个案多部门监管衔接漏洞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同步宣告禁止令,禁止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查明,李某某矫正期间再次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办案单位未按规定同步通报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信息断层导致禁止令监管落空。
“该案暴露内外两层监管短板:外部多部门信息传递不畅,内部刑事执行、行政检察分段履职,天然存在监督盲区。”葛应新介绍,“我们同步开展监督,向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规范强制措施信息通报流程;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经办案团队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完成执法流程整改,强化社区矫正衔接业务学习;市场监管部门对李某某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实现缓刑禁止令短期约束、行业终身禁业长期限制双重惩戒。
立足溯源治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嵩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会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制度,构建“司法判决—社区矫正管控—行业禁入惩戒—检察全程监督”闭环治理链条。
直击堵点:行刑一体化履职壁垒与破解路径
“内部职能分割是首要难题。”葛应新说,“刑执检察主抓社区矫正日常管控,行政检察聚焦市场准入监管,两类业务线索流转渠道不畅,基层缺少标准化会商流程,形成分段监管,极易出现监管空白。”
跨部门数据不通造成监督滞后:检察机关无法实时比对矫正对象工商、经营许可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难以获取禁止令期限、管控范围,大多只能事后开展处置,监督震慑力不足。
对此,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全院一盘棋”思路,推行从业禁止案件“一案双办”:对内建立内部线索双向移送、联合会商机制;对外依托联合协作文件,搭建多部门常态化联络、线索移送通道,打通监管数据壁垒。
攻坚难点:厘清刑事禁止令与行政终身禁业适用边界
该案推进最大难点是两类惩戒法律依据、适用标准不统一,部门认知存在分歧。
“刑事禁止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仅约束社区矫正考验期行为;药品终身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终身市场准入限制,二者功能互补、不可相互替代。”葛应新解释。
部分行政机关认为刑事禁止令可替代行业处罚,办案组通过多轮联合会商、释法说理统一执法尺度,明确两类惩戒叠加适用,从短期、长期双向阻断再犯风险。
常态长效:三举措保障协作机制落地运行
为防止制度空转,该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一是文书即时推送,信息定期互通,动态比对矫正对象经营资质;二是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判监管风险,督促整改薄弱环节;三是开展联合执法排查、法治警示教育,统筹行业监管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提升综合监督质效。
对标全省部署:以基层实践推动社区矫正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明确,全省检察机关将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依托刑执检察“四库”建设、巡回检察、全流程闭环监督,统筹推进监狱行刑、社区矫正、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夯实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根基。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是基层对标全省部署、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监督的典型缩影。
葛应新表示:“针对该案暴露出相关部门通报不及时等共性问题,我们立足办案实际推出4项长效治理举措,落实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监督要求:一是设置强制措施办理前社区矫正身份核验前置程序;二是搭建公安羁押数据、在矫人员名单双向碰撞数字监督模型;三是落实看守所入所即时核查、即时通报规则;四是将社区矫正信息通报纳入公安执法质量考评,从前端补齐衔接短板。”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盯社区矫正五大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巡回检察、专项核查,纠正脱管漏管;实质审查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杜绝“一保到底”;复制推广食药领域从业禁止监督经验,以全链条实质化刑罚执行监督守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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