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因其高风险性被称为生产现场的“雷区”,如果操作人员没有“排雷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就盲目上岗,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悬在社会公共安全头上的一把利剑。
近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托应用“涉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类案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比对时发现,辖区内某蔬菜公司及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冷库制冷作业环节,疑似存在人员违规操作。
检察官通过线上核查、线下走访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一方面固定线上书面证据,一方面实地摸排走访,经过核实发现,两家涉案蔬菜公司制冷作业人员均未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公司切实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核与登记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定期排查“三违”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工贸行业企业冷库使用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对涉案的两家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督促相关人员“撤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下一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大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促进源头治理,用“检察蓝”筑牢“安全防线”。
嵩检君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法律红线不可碰,企业不能为了节省培训成本而置安全于不顾从业人员,更不能心存侥幸“无证冲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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