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探望权不仅关乎父母的情感联系,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与人格健全发展。在执行一起离婚纠纷中探望权问题的案子时,嵩明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柔性调解与心理疏导,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离异家庭中的亲子关系搭建起沟通桥梁。
该案中,一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就子女抚养及探望事宜达成协议:婚生子小凯(化名)由父亲抚养,母亲可在周末及假期将其接回同住。后母亲以父亲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为由,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首先联系小凯的父亲了解情况。父亲表示并未阻挠探望,而是孩子自身不愿与母亲见面。考虑到小凯已年满十二周岁,具备一定的意思表达能力,为尊重其真实意愿、避免对其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执行干警遂将小凯请至法院,并联合县妇联工作人员共同与其沟通。
为缓解小凯的紧张情绪,干警与妇联工作人员先从学习、游戏、日常生活等轻松话题为切入点,逐步建立信任。在融洽的氛围中,小凯逐渐敞开心扉,表示自己自幼由爷爷奶奶照顾长大,情感上不愿在假期与母亲共同生活。
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后,执行干警又单独与母亲进行沟通。起初,母亲仍坚持认为前夫教唆孩子拒绝探望,甚至要求法院查封财产、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干警耐心释明:若一方确实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予以规制;但本案中,父亲并未实施阻碍行为,系孩子自主表达不愿见面。探望权虽为法定权利,但其行使应以子女意愿与心理健康为前提,应尊重其人格与情感选择。经过细致的思想疏导与法律阐释,母亲最终表示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亲属法中的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维持情感联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然而,探望权的行使必须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子女的真实意愿应成为判断探望方式与频率的重要参考。婚姻关系的终结不应割裂亲子之间的情感纽带,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父母亦需理性审视孩子的情感需求与心理承受能力,避免以“爱”之名行“伤”之实。法律的守护,不仅在裁判之中,更在每一次充满温度的执行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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