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在前、多元解纷,将矛盾化解和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到基层一线,6月24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庄严的法庭“搬”至双河彝族乡,就地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因焚烧杂草引发的失火罪案件。双河彝族乡精心组织辖区村干部、护林员及村民代表等近百人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将一纸判决转化为一堂鲜活的、家门口的法治公开课,更是将森林防火的警钟直接敲响在风险源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双河彝族乡某村村民。为图耕种方便,杨某在自家田地焚烧杂草堆,却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控制火势。虽经其30分钟扑打暂时扑灭明火并简单处理,但暗火复燃,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专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45.8576公顷,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失火罪。

晋宁法院选择在案发地巡回审判,正是“枫桥经验”就地解决、纠纷源头预防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以最直观的方式将审判过程转化为最深刻的法治警示,让身边案教育身边人。
【庭审现场】
临时布置的巡回法庭上,法徽高悬,彰显着法治的庄严。法官身着法袍,严谨把控每一个庭审环节。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司法权威在乡村田野间清晰彰显,法治精神以最贴近群众的方式传递。
旁听的近百名村民屏息凝神,专注聆听。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完整真实的审判流程让村民们对司法运作有了切身地感知。“原来法院是这样审案子的”,“真没想到烧点杂草也能闯下这么大的祸,判刑啊!”——休庭间隙,村民们低声的交流中流露出深深的震撼与警醒。

法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等从宽情节,当庭作出判决:以失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法槌落下,警钟长鸣。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并非法治教育的终点,而是深化多元解纷的新起点。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并未离场,而是就地开展了一场深入人心的“枫桥式”普法宣讲。法官紧密结合杨某案的具体细节,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失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更关键的是,法官将普法重心放在了“防患于未然”上,深入剖析了双河乡及周边地区常见的火灾高风险行为——焚烧秸秆、祭扫用明火、野外随意吸烟、春耕烧荒等,指出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调森林防火是系统工程,需要多元共治,明确了村集体组织在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方面的责任,护林员在巡查预警、早期处置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每一位村民作为绿水青山守护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落实到日常行为的铁律。
一次深入乡村的巡回审判,就是一粒践行“枫桥经验”的法治种子。晋宁法院将法庭设在村民“家门口”,不仅依法公正地审理了案件,更将严肃的刑事案件审判转化为浸润人心的全民法治公开课和源头风险预防课。通过杨某“身边案”的审理与深度剖析,不仅让失火罪的法律红线在双河乡民心中刻下深刻印记,更将“防火护林,守法尽责”的理念深植于乡村振兴的沃土之中,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核心价值。法治之光,正以这样可触可感的方式,照亮乡村的每一个角落,守护着共同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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