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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律师”“真黄牛”, 警惕“全包”陷阱!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咨询与代理服务为公众提供了诸多便利,然而,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寻甸县人民法院马街法庭立案后收到了当事人不满意评价,马街法庭负责人李宏伟法官第一时间进行了回访,深入了解当事人的不满意诉求。

【以案释法】

事件起因是一位当事人在网上找到了一位自称“专业律师”的代理人,该“律师”承诺会提供包括撰写起诉状、网上立案以及代为缴纳诉讼费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然而,在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后,这位“专业律师”仅完成了撰写起诉状和代为网上立案的操作,却并未履行之前所承诺的“全方位服务”,更不用说代为缴纳诉讼费了。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位“专业律师”最后竟然“人间蒸发”,彻底消失!因此,当法院通知当事人需要预先缴纳诉讼费时,当事人自然给出了“不满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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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街法庭的李宏伟法官在收到这一不满意评价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回访,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面对当事人的困惑与不满,李宏伟法官耐心地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向其详细阐述了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指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上咨询的形式日益丰富多样。当面临纠纷并寻求帮助时,当事人需高度警惕网络上潜藏的“法律黄牛”。这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法律知识的不足,通过诸如“无需出门即可代办立案”“保证帮你打赢官司”等虚假承诺进行诱骗,同时还编造理由,将某些费用伪装成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以此来哄骗当事人,从而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当事人表示之前只是在手机上随便操作了一下进行评价,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会得到回复。没想到法官会亲自打电话来解释清楚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当事人表示将会按照法律程序预交诉讼费,并感谢法官的耐心解释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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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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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广大群众在面临纠纷并寻求法律服务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选择正规、合法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和代理。同时,要仔细审查代理人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避免上当受骗。对于任何承诺“保证打赢官司”或“无需出门即可代办立案”等虚假宣传的行为,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判断。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防范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只有选择正规、合法的法律服务渠道,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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