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件,小王和妻子身负40万元欠款,除名下有一套房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拿到卷宗后,我多次拨打小王的电话,但都无法接通,前往他名下的房屋敲门问询,也都无人回应。几次跑空后,我们在房门上张贴了执行公告与裁定,告知法院拟强制腾空并拍卖该房屋。
原本计划于几日后上门张贴腾房公告,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这天下午,我接到了一通小王打来的电话。
电话里,小王言辞恳切,一旦强制腾退房屋,他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想到这儿,我认为有必要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当面说清楚,便将双方都约到了法院。
在调解室里,小王表示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同时也担心司法拍卖成交的价格较低,拍卖周期耗时较长,自己还需承担额外的评估和拍卖费用。一旦法院张贴司法文书、封条等,还会对自己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对司法拍卖的价格存有疑虑,认为强制拍卖的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障。
在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我主动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小王和妻子将全部欠款当场给付完毕。
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在一个工作日下午,申请人将一面印有“作风雷厉风行,执行神速高效”的锦旗送到我手上,言语间尽是感激之情。

司法拍卖不是最优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我将继续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搭建沟通桥梁,同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双赢。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