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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19岁男子为追求刺激多次纵火烧车 真“刑”!

常言道:“水火无情,人有情”。可是偏偏有人想通过放火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这就很“刑”

近日,五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名多次放火烧车的嫌疑人。

案情回顾

8月的一天晚上,嫌疑人陈某为寻求刺激,在五华区某停车场,找了一辆停放了很久,看起来已经破旧的轿车,点燃卫生纸放进车辆的驾驶室,卫生纸引燃了驾驶室的布料,很快整辆车的驾驶室就烧起来,陈某才跑出停车场,在附近一直看着消防车过来,觉得很好玩。接着第二天晚上,陈某再次来到这个停车场,看见昨天那辆车已经烧成空架子,又找到一辆看起来很旧的轿车,像昨天一样再次点燃。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陈某因跟朋友吵架心情不好,为发泄心中愤懑,重新找了一个停车场,用打火机点燃一辆货车车头下面接近轮胎的橡胶材质部分,致使车头下面开始着火,陈某便在附近观看,直到消防车赶来。

陈某为追求刺激、发泄不满,三次放火烧车,导致消防站两次出警,调派出动七辆车,均在五分钟左右赶到现场扑救,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多车被烧毁的财产损失。

侦查机关以嫌疑人陈某涉嫌放火罪报送五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办案中,承办人发现,初中文化程度的陈某刚成年,只有19岁,法律意识淡薄,在核实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时,还邀请听证员开展了听证,最终依法批准逮捕陈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水火无情防为先,违法招祸后悔迟。放火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应立案追究;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结果上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立足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是否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实践中,要结合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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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火灾极易引起爆炸,导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灾祸,危害巨大。一时冲动故意放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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