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儿,帮个小忙,只要用你的微信、银行卡帮我转账,欠你的钱马上还!”当心!这样“帮忙”可能会变成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近日,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指令,河北警方受理的一起诈骗案中,有一笔资金转到辖区塘子街道白某的银行卡里,接到指令后,反诈中心迅速对资金流等相关线索进行分析梳理,第一时间紧急止付8787元,并联动塘子派出所依法传唤白某接受调查。

经查,白某为向“朋友”要回欠款,便答应了对方“借用微信号、银行卡帮忙转账”的请求,先后向某账户转账14887元,直到民警找上门才意识到自己成了电诈“工具人”。
白某到案后,民警极力追赃挽损,成功将14887元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目前白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帮信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