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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小忙”陷诈骗陷阱,切莫成为电诈“工具人”

“哥们儿,帮个小忙,只要用你的微信、银行卡帮我转账,欠你的钱马上还。”这样的话语听起来似乎只是朋友间一个简单的请求,但你可得当心了!这样的“帮忙”,很有可能让你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在诈骗分子精心编织的骗局中,他们往往会利用人们的信任和善心,通过种种手段诱使他人参与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一旦你轻信了这样的请求,并帮他们进行了转账操作,那么你就有可能被卷入一场复杂的帮信案件中,甚至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近日,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指令,河北警方受理的一起诈骗案中,有一笔资金转到辖区塘子街道白某的银行卡里。接到指令后,反诈中心迅速对资金流等相关线索进行分析梳理,第一时间紧急止付8787元,并联动塘子派出所依法传唤白某接受调查。

经查,白某为向“朋友”要回欠款,便答应了对方“借用微信号、银行卡帮忙转账”的请求。先后向某账户转账14887元,直到民警找上门,才意识到自己成了电诈“工具人”。

白某到案后,民警极力追赃挽损,成功将14887元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目前,白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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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帮信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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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应当积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时刻警醒,确保个人重要信息资料的安全。务必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以及银行卡等关键物品,这些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更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防线。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坚决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因为这些行为不仅可能使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从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要时刻保持警惕,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旦发现身边存在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要毫不犹豫地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构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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