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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检察:为被家暴妇女撑起检察“保护伞”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男子因殴打妻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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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凌晨,被告人赵某与其妻子被害人刘某因感情问题在家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先后用拳脚、钉锤、金属棍等对刘某面部、身体实施殴打,并多次对刘某头面部及身体进行踢踹,导致被害人刘某脸部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履职

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案件事实及情节认定的准确性,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了鉴定人,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尝试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认定被害人刘某的真实伤情情况。同时,因被害人刘某拒不配合,未能进行补充鉴定,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医院,当面向被害人刘某释法说理,充分听取了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结合被害人刘某的病历资料及伤情鉴定意见,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并明确告知其拒绝进行补充鉴定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嫖娼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

基于被告人赵某有犯罪记录,本案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认定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社会危险性背景调查,并结合调查报告最终对被告人赵某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系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此案中,被告人赵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刘某的主观意图,且用工具打伤了被害人刘某并造成了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向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特别提醒

除了明显的身体暴力形式,如殴打和捆绑等,我们还应意识到冷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等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这些隐蔽伤害不容忽视。面对家暴行为,我们绝不能轻易选择忍让,纵容只会让暴力升级,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全社会都应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家庭暴力坚决予以制止和惩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每一个家庭都成为温暖的避风港和温馨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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