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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检察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4月16日,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回顾

 2023年9月,侯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介绍,由被告人张某安排其通过佩戴耳机、摄像头、信号发射器、假发等设备的方式,在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不过,聪明反被聪明误,侯某在考试离场时,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参考学员作弊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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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观摩+座谈

 4月16日,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等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印发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有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晋宁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观摩了该案的庭审,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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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和刑检部门检察官及助理在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庭审观摩评议座谈会。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出庭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庭审节奏、行为规范、法庭讯问、举证逻辑、答辩应对等进行了客观点评;刑检部门检察官及助理围绕案件庭审过程、法律适用、讯问技巧、举证方式等进行了交流、评议,并就如何提升庭审质效提出对策和建议。

通过“观摩+座谈”,不断强化以案代训、以议促学,多层次、多角度提升公诉人出庭指控能力、证据分析运用能力、法理解析论证能力,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检察官提醒

驾考作弊不仅扰乱考试秩序,更是在制造“马路杀手”,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提醒驾考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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