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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忧”调解品牌|人身损害引纠纷 依法调解止纷争

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贯彻“为民解忧办实事、不忘初心为人民”的工作宗旨,积极探索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台,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人民调解新品牌,不断探索建立多层次、宽领域覆盖的人民调解新模式,构筑拓东街道化解矛盾纠纷首道防线。

近日,盘龙区司法局拓东司法所、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顺利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效避免了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发生。该纠纷为昆明某餐饮公司员工因琐事在员工宿舍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双方当事人均受伤,经过司法鉴定,一方当事人张某为轻伤二级,另一方当事人刘某为轻微伤,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拓东街道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线下调解,由于当事人双方均受伤,情绪较为激动,张某因右手食指骨折,还存在后期治疗,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刘某也声称自己是轻微伤,后续也需要治疗,只愿意赔偿对方1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双方之间争议较大。经过调解员主动介入,分别释法说理,3次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9000元并自行承担自身医疗费,张某表示自愿放弃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

案例亮点

这是一起因人身损害引发的矛盾纠纷,属于涉法涉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此前因工作关系已存在纠纷,在此次事件中缺乏良好沟通,未能相互配合妥善解决问题,导致双方均有受伤。人民调解员通过调查工作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可以共同接受的妥协点,通过依法调解、依理调解、依情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法规、案例等进行耐心疏导,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柔性力量,使问题迎刃而解,双方皆大欢喜,有效完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现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本案中赔偿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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