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风干物燥,是森林火险的高发季节,踏青、野外餐饮、田地烧荒备耕等都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往往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严防森林火情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山林失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布依法惩治失火罪典型案例,希望进一步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毕某某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自家烟地内用点燃的纸质管芯开薄膜眼,在开薄膜眼之前,毕某某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在自家烟地的烟沟内将杂草、松毛和松枝聚拢后点燃火堆,再将纸质薄膜管芯放在火堆上点燃,在此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点燃的杂草堆借助风势将地边杂草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一)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02.0323公顷;(二)森林火灾过火林地范围内林木合计379016株;(三)村民受损财产及过火林地范围内林木的市场价格为998.3856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一)亲历案发现场,复盘起火过程。本案因现场勘验笔录未明确毕某某点火的各个火堆距地边可燃物的距离,根据现场照片也无法完整全面让人感知当时的距离,毕某某也辩解自己点火位置离地边较远,怀疑火灾不是因自己点火造成。为了明确案件因果关系,承办人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对照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中的数据复盘案发时的起火地点方位,以及起火地点与点燃纸质管芯的距离,地块的坡度,火星被风吹到树林的路线等。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确定该起火灾是毕某某点燃杂草烧纸筒过程中火星被风吹到起火点造成的。
(二)实地查看被害人损失,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本案除去集体林地被损害,另还有30户人家的房屋、农作物等被烧毁,损失金额60余万元,为了更好保障被害人司法权力以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承办人带着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到被害人所在村集体,逐户实地核实农户损失情况,当面告知被害人司法权力及救济途径,疏导被害人负面情绪。为被害人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三)充分量刑协商,体现司法温度。本案犯罪嫌疑人系常年生活在农村依靠种地养家糊口的妇女,文化程度较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对造成的严重损失难以赔偿。承办人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等情况,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积极与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均接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实地宣讲,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本案发生后石林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2023年4月26日,组织人员实地到案发地所在村开展森林防火督查检查工作,并同步开展森林防火专项普法宣传。同时结合普法强基专项工作,在石林县各村镇实地开展了专题普法宣讲活动,针对毕某某失火一案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后果、刑罚处罚、法条规定等进行专业普法讲解,以案示警,以案释法,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办理故意杀人、放火、失火等重罪案件中,全面细致掌握案发现场的情况至关重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呈现的证据情况具有局限性、抽象性,检察机关要突破书面审查带来的办案局限,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就要亲历案发现场,亲身感受现场环境,亲历性审查对于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检察官亲历性审查复盘案件过程,严把事实证据关,高质量办好每一起案件。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极易出现群体性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把被害人权利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及时疏导被害人负面情绪,为被害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及时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案件办理后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做好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工作达到犯罪预防效果。在整个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检察机关履行好案件质量把关、被害人权利保障、矛盾预防化解、犯罪预防等检察职责,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提示】
毕某某因防火意识淡漠,违反有关部门防火期的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因而引发重大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最终成为罪犯,今后几年将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还将面临赔偿之诉,教训极为深刻。当前又进入一年一度的防火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此案为鉴,从中吸取教训,增强防火意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严格遵守防火期有关规定,做到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