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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车财两空”找谁说?

一辆抵押车几经转卖,最终买主还没开几个月就被拖走,难道就此吃“哑巴亏”?

案情简况

张某从朋友处了解到杨某有一辆二手奥迪Q5车辆出售,双方口头协商后,张某以85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辆车。过了几个月,案外人某公司以原车主马某逾期违约为由,将杨某出售给张某的奥迪Q5车辆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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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奥迪Q5车辆车主为马某,2018年7月,马某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套系合同(回租)》等,约定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转移给案外人某公司……该公司对上述车辆具有处置权。

杨某在向他人购买上述奥迪车辆时也明知系抵押车,后杨某在未取得原车主马某及案外人某公司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又将车辆出售给了张某。

出钱买车却落得“车财两空”的境地,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杨某起诉至嵩明法院。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后,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出售案涉车辆,其应当证明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来源以及其依法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在被告杨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处分权,且案涉车辆已被案外人拖走的情况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张某提出解除双方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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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杨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返还购车款85000元,案涉车辆系原告张某以外的原因脱离其控制,故原告张某无需向被告杨某返还车辆。

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发生纠纷后,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大宗商品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特别是买卖二手车辆,更应该查明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抵押、是否具有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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