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条件好的小区总是比较吸引人,因此许多小区在建设的时候就会向绿化公司采购绿植。跟其他交易一样,只要双方作好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就好。不过,只要有交易,纠纷就在所难免,特别是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比如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
2023年4月13日,安宁某种植园将云南某某建筑公司起诉至五华法院,要求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草坪供应款12621.48元及相应利息。
安宁某种植园诉称,2022年1月6日,其与云南某某建筑公司签订《草坪供应合同》,其中约定:由安宁某某种植园为云南某某建筑公司所承包的某小区绿地景观工程供应草坪,草坪单价为8.8元/㎡,总价按供应的实际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草坪供应结算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3月12日,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向安宁某某种植园出具了一份结算单,其中内容载明——安宁某某种植园结算:4843.25㎡×8.80元/㎡=42621.48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贰拾壹元肆角捌分)。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
之后,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6月11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20000元,余下12621.48元一直未付清。经多次催要无果,安宁某某种植园只好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5000元律师费。
庭审时,云南某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安宁某种植园起诉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根据公司支付记录,未付总金额为11121.48元,而非12621.48元。另外,本案未付总金额:11121.48元,原告却要求我方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这占了本次诉讼请求支付金额的44.96%,无约定,不合理,简直超出想象。
五华法院审核了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后认定,2022年1月6日,双方签订《草坪供应合同》,约定以下主要案涉内容:原告安宁某种植园为被告所承包的某绿地景观工程供应草坪;草坪单价为8.8元/㎡,总价按供应的实际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原告草坪供应结算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2022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绿化工程安宁某种植园结算:4843.25㎡×8.80元/㎡=42621.48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贰拾壹元肆角捌分。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
五华法院认为,从《草坪供应合同》看,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原告草坪供应结算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该合同时供应面积并未明确,结算时间“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系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结算时间进一步明确。从3月12日的《结算单》来看,双方明确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因此,被告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还查明,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6月11日、6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000元、1500元,交易摘要均为:苗木款。
双方对1500元的交易产生争议,原告安宁某种植园表示,这是被告在结算后重新订购草坪产生的费用,应单独计算。而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则称这是工程款,双方除了前述合同外,无其他合作。
五华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安宁某种植园不认可其中的15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需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依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1121.48元(42621.48元-31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法律要求违约当事人仅对其在缔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以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制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的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在《某绿化区域草坪供应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按协议条款履行,视为违约,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相关条款,且本案不属于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法定情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安宁某种植园支付货款11121.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当事人委托律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委托人负担,但在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由相对的败诉方负担,其中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常见情形如下:
一、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六、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七、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