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540万元的股东与公司间的借款纠纷案。
原告昆明某商业有限公司原为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原告昆明某商业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期间,双方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出借本金共计154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8%。
2022年12月9日,被告二云南某健康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某某服务中心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该款本息的偿还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此外,被告四崔某某为被告三深圳某某服务中心的投资者,系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向原告对被告三深圳某某服务中心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因该借款事宜发生纠纷,因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昆明某商业有限公司将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云南某健康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某某服务中心、被告四崔某某诉至五华法院。
原告相关负责人、法务及其律师,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法定代表人,被告四本人均到场参与此次调解。在此机会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能坦然坐下直面当前存在的问题。被告在审阅完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后,对原告主张的截止至2023年8月28日的借款本息均无异议,对诉讼事实予以认可,也愿意偿还所差欠的借款,只是希望原告多给一些时间。原告情绪激动地指出,双方私下多次协商,被告多次承诺还款日,但均未履行,认为被告无信,拖延时间。原被告对付款时间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僵持不下。
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原被告现在虽然因借款产生矛盾,但存在争议的点仅仅在于还款时间,案件仍然存在调解空间和和解的可能性。鉴于此情况,立案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以及时间成本,挖掘双方的共同利益,强调双方诉讼的共同目标,引导当事人从对抗向双赢思维转换,并从法理、情理及双方后续的合作角度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主张让双方协商一个被告能切实履行且原告认可的付款时间。
2023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再次来到五华法院,此时双方态度已不再是针尖对麦芒。双方再次核对欠款金额,最后确认截止至2023年8月28日的欠款本金为1503万余元,针对该金额双方拟出还款方案,确定该案调解协议。经过一致确认,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股东与公司间的借款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该案是一起股东与公司间的借款纠纷。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循循劝导,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使各方当事人能发现案件进行下去可能面临的风险,为调和化解矛盾纠纷创造条件。并依据矛盾纠纷争执的焦点,全方位分析案件的走向,立案庭法官主动释法说理,用心讲解达成调解协议带来的有利点,让双方当事人都做出让步。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