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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高令还冒充军官,拘留!

张某与胡某某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将胡某某诉至五华法院。经法院判决胡某某应向张某承担近6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但胡某某拒不履行,后张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五华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到其住所寻找也未能发现行踪,其名下仅有的两个车位均已设置案外人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无法处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3年10月16日晚20时左右,五华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称其发现被执行人行踪,请求法院到现场开展调查执行。执行干警立即前往现场并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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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强制执行阶段存在高价购买手机等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行为,通过搜查还从其身上搜查出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经进一步询问,该证件是被执行人胡某某为去部队办事方便,而请其朋友帮忙办理的假证,其随身携带却辩称从来没有使用过。

鉴于被执行人胡某某存在不如实上报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等行为,五华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将被执行人伪造军官证的相关线索材料移交至军队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那么,哪些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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