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外快”,我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转账,转账到我卡上后,我再配合对方把钱取现、刷POS机套现进行转移。”
近日,公安机关以金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提请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本案与一般帮信案件不同,金某不仅向上线提供银行卡,又协助将资金转移,多次取出现金交与犯罪分子,数额达人民币19万元。
金某的行为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经审查,上线人员与金某约定按照取钱金额的3%返利,从9月3日到9月12日,取现16次累计金额高达45万余元(查证19万元为上游犯罪所得),在银行卡被冻结又解除冻结后,仍继续帮忙取现、套现,以上证据均可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转出的钱款系犯罪所得。
金某提供银行卡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接收赃款后,又根据上线指示,多次将赃款取出交给对方,属于上游犯罪既遂后,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赃款的真实流向,妨害司法机关对于上游犯罪的追究,对上游犯罪的及时查处造成困难。其行为已超出帮信罪的范畴,金某的犯罪参与度更高,危害性更大,以掩隐罪进行认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五华区检察院依法以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处理决定,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条链接

掩隐罪是赃款(物)犯罪,是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物)的处置行为,本质上是将犯罪所得赃款(物)“洗白”。掩隐罪与帮信罪量刑差异明显,掩隐罪最高刑为7年,数额仅需10万元就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将面临3-7年的刑期。
当下,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大家转移犯罪所得,上游犯罪既遂后,伴随着卡主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卡主的命运齿轮也开始转动,犯罪团伙成功转移犯罪所得后,留给卡主的只剩一堆苍白的银行流水和一对锋利的银手镯。在此,检察官提醒,切莫为了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