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较为常见,轻则破财,重则伤及人身安全。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使用日益频繁,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屡见不鲜,那么,在小区地下车库撞上“豪车”,在法律责任方面会有不同吗?
基本案情
2020年年末,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马师傅,驾驶公司的“兰博基尼”到地下停车库停车,不料在倒车时,不慎与张女士驾驶的一辆正在转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结果兰博基尼这一修,报出的费用高达78万余元!这下,张女士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干了,认为维修费过高而不愿支付。
于是,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张女士及保险公司投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783650元维修费的50%,即39182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师傅驾驶的兰博基尼车辆系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对于双方争议的高额维修费用,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兰博基尼车辆修复所需费用为416569元。
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兰博基尼车辆修复费用,由张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7284.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首先,张女士及马师傅作为合格的交通参与者,在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上路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本案中的地下车库虽属小区内部管理,但并非完全封闭,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张女士及马师傅应谨慎驾驶车辆,若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或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及马师傅承担同等责任,针对双方的车辆损失,双方都应当承担50%的责任,并不是因为车辆为“豪车”或是“普通车辆”而影响责任的分担或损失的计算。
最后,对于受损车辆兰博基尼的维修费用,因双方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车辆修复费用需人民币 416569元,故最终法院判决由张女士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修复费用的50%,即207284.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法官寄语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无论在道路上还是在地下车库行驶的机动车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驾驶车辆切勿过于自信,要做到谨慎驾驶、规范驾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及时购买车险,避免因交通事故而加重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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