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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全省率先出台家事案件审判制度改革新举措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项规定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月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全市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要求当事人如实填报,同时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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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规程(试行)》,推动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该项法定义务在审判实践中的落细落实,也是我省首次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统一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规范离婚案件审判管理流程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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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将对今后我市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此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需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该规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此举不仅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清案件当事人真实财产状况,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能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保障当事人尤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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