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本法实施之际,我们一起学习了普法小课堂第一课。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第二课,西山法院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特定群体展开专门性保护方面的一系列突出亮点:

一、在整治涉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反有组织犯罪法》结合实际,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履行保护、制止、教育、引导等法定义务的对象更为严谨地界定为“学生”,在将未成年人权益置于突出地位并予以专门性保护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对在校青少年群体的法律保护覆盖范围,严防涉黑恶犯罪行为及不法亚文化侵害侵蚀青少年群体。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构建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基础上,《反有组织犯罪法》基于有组织犯罪行为组织更为严密、取证调查难度更大,社会危害严重,犯罪手段更残忍,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程度更高的特征,进一步强化了对案件证人专门性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的执行及实施主体,并将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纳入专门性保护范围。为有效地查明并惩治涉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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