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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环资庭:守护碧水蓝天

       历经多年探索,昆明市中院于2008年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随着阳宗海砷污染、东川“牛奶河”等重大环境公害事件相继爆发,更是给社会敲响了警钟:环境保护,需要司法介入。昆明市中院环资庭在工作上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打造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昆明模式”。

  环境司法保护存在难题

  昆明市中院环资庭成立以来,除2009至2012年受理、审理了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外,从2013年至今已连续三年未办理过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由于现行的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在国家层面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机制的约束力来自于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发文件,因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分散、职责分明,涉及环境的执法主体繁多,与司法机关又互不隶属,实践中必然暴露出联而不动、协而不调,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的程序、实体问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立法和司法层面目前尚未较好解决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导致法律规定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较法律规定前明显减少,甚至存在“无米下锅”的情况。

  创新审判模式

  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昆明、玉溪两地法院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于当年12月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人往往承担较小的违法成本,却屡屡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而社会却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如何创新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采访中,昆明市中院环资庭庭长王向红说。

  据了解,环资庭成立后,创新了原有的审判模式,实行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审执模式,集中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负责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创新执法机制

  2010年6月,昆明市中院环资庭受理了由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一案。该案是云南省暨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起诉,并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是昆明市中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费用理应由社会承担。因此,昆明市中院环资庭成立之初就积极向市政府建议成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一瓶颈问题。在昆明市中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的共同推动下,昆明市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悉,《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申请诉讼费用,被告败诉所承担的赔偿金,应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也应由救济基金支出。由此,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该做法在全国属首创。

  建成首个“公益诉讼林”

  在昆明市中院环资庭的法官看来,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让侵权人赔偿其侵权行为给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济受到侵害的“公众环境权”,通过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赔偿金,实现对被污染、被破坏环境的生态修复。

  为保障上述目的的实现,他们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2011年,昆明市中院与昆明市环保局、安宁市法院、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在安宁市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成了占地面积200余亩的全国首个“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用于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林,对提高全民支持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将起到积极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落实生态修复

  昆明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中,围绕滇池治理、铁腕治污的大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同时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适用,对那些悔罪表现好、主动赔偿环境损失的犯罪人员,从轻处罚;审理环境民事案件,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强调调判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环保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支持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昆明铁腕治污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同时,召开环境执法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修复,与高校共建“环境司法创新教学研究基地”,力求通过强强联合,在环境司法创新教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开展合作,进一步整合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以推动教学与司法实践互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能力、审判水平的同步提升。

  悬起环境司法保护的利剑

  “多数与环境有关的行政、刑事案件都是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不少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却并未被移送到公安机关,也就很难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王向红认为,由于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运行仍然不够顺畅,通过司法制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很大空间。因此,法院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6年来,通过将昆明市环境刑事案件由盘龙区、安宁市、寻甸县、宜良县、石林县法院集中管辖,既相对统一了执法尺度,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王向红表示,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本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管辖及审判模式。

  环境公益诉讼亟待“破冰”,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王向红对环资庭充满信心,她多次提及:环保法庭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在昆明上空已悬起一把环境司法保护的利剑,通过这把利剑,一方面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及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以案释法,唤醒公民的环保意识。当老百姓发现身边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希望他们能想到有这么一个机构可以进行环保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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